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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2002年第19号版权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02年第19号有关版权

靠全能的上帝的恩典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称重:

一个。印度尼西亚是一个拥有种族/种族多样性和文化以及艺术和文学中财富的国家,其发展需要保护因这种多样性而诞生的知识产权的版权保护;

b。印度尼西亚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各种国际公约/协议的成员,尤其是版权,他们需要在其国家法律体系中进行进一步体现;

c。贸易,工业和投资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以至于他们需要增加与仍然关注更广泛社区利益有关的创造者和权利所有者的保护;

d。通过关注实施现有版权法的经验,有必要建立一项新的版权法,以替换1982年第6号法律关于1987年法律第7号法律修正的版权,并最终被1997年第12号法律修改;

e。基于字母A,字母B,字母C和字母D中所述的考虑因素,需要有关版权的法律。

记住:

1。第5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的第33条;

2。1994年第7号法律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批准(世界贸易组织的形成),(1994年的州公报57号,补充了国家公报3564)。

得到批准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

决定:

规定: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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