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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2002年第19號版權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

2002年第19號有關版權

靠全能的上帝的恩典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

稱重:

一個。印度尼西亞是一個擁有種族/種族多樣性和文化以及藝術和文學中財富的國家,其發展需要保護因這種多樣性而誕生的知識產權的版權保護;

b。印度尼西亞已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各種國際公約/協議的成員,尤其是版權,他們需要在其國家法律體系中進行進一步體現;

c。貿易,工業和投資領域的發展非常迅速,以至於他們需要增加與仍然關注更廣泛社區利益有關的創造者和權利所有者的保護;

d。通過關注實施現有版權法的經驗,有必要建立一項新的版權法,以替換1982年第6號法律關於1987年法律第7號法律修正的版權,並最終被1997年第12號法律修改;

e。基於字母A,字母B,字母C和字母D中所述的考慮因素,需要有關版權的法律。

記住:

1。第5條第(1)款,第20條第(1)款,第28條第(1)款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的第33條;

2。1994年第7號法律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的批准(世界貿易組織的形成),(1994年的州公報57號,補充了國家公報3564)。

得到批准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眾議院

決定:

規定: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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